长三角最大铁路货车“医院”:妙用荧光为列车“体检”******
(新春走基层)长三角最大铁路货车“医院”:妙用荧光为列车“体检”
中新网杭州2月3日电(张煜欢)3日,在位于杭州的乔司检修车间轮轴检修区,轮轴探伤工吴洁良按下“上料”按键,泛着黄绿光的荧光磁悬液随即从探伤机喷管里倾泻而出,均匀洒落在轮轴表面。经过除锈清洗的火车轮轴锃亮如新,从北到南依次排列在四条股道上。
吴洁良所在的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北车辆段是长三角地区最大的铁路货车“医院”,负责定期检修铁路货车。其中,对火车车轴进行电磁探伤作业是工作的重要一环。
吴洁良在轮辋上涂打作业标记。 汪晟 摄如果说车轮好比火车的两条腿,那么轮轴探伤工就是给火车双腿看病的“医生”,而“荧光”就是他们探病问诊的重要工具。
“为货车轮轴做检查的荧光磁粉探伤机好比是医院里的‘X光机’,在对轮轴喷淋荧光磁悬液,通电磁化后,可以判断轮轴表面状态。”工长茹凯明说,“倘若轮轴产生裂纹、缺陷,在紫外灯的探照下会形成目视可见的磁痕,我们的职责就是及时找出这些‘伤口’,排除隐患,杜绝车轮‘带病’上路。”
随着磁粉探伤机前后遮光门帘落下,探伤间内瞬间变成了暗室,目之所及荧光闪烁,紫光灯下的黄绿色车轴清晰可见。吴洁良戴上紫外线护目镜,俯身弯腰凑近车轴端部,左手握住粉笔在轴颈上涂打起始标记,右手同步按下车轴转动按钮,静静地观察车轴上的磁化状态。
吴洁良将清洗除锈后的轮轴徒手推进轮轴探伤间。 汪晟 摄“牢记磁痕细对比,勤换视角看仔细,苦练手感摸凹凸,打磨修复防误判……”为提高发现故障的水平,班组总结提炼了磁粉探伤的作业口诀,几道步骤自始至终贯穿在吴洁良的作业过程中。
“车轴作为承载列车的关键部件,在运行过程中承受着多重复杂应力的作用,哪怕是0.1毫米的裂纹也容易酿成断轴事故,因此我们不能放过任何一条蛛丝马迹。”吴洁良说,“而且车轴磁痕通常细如发丝,往往隐藏在最让人忽视的地方,需要手、脑、眼全面调动起来。”
随着今年春运接近尾声,各行各业加快了返岗复工的脚步,全力冲刺新春“开门红”。为保障物流通道的畅通,铁路部门开足马力,加快列车周转效率,强化货车检修力度。近段时间以来,吴洁良在“小黑屋”里常常一待就是3个小时,弯腰下蹲检查上百次,给体力和眼力带来双重考验。
在吴洁良和班组的共同努力下,自农历正月初七以来,杭州北车辆段已累计检查1604条轮轴,实现轮轴“零故障”交验,确保往来货物平安抵达千家万户。
近年来,随着铁路技术装备、铸造工艺的不断提升,故障率也在逐步降低。“故障虽然少了,但始终不能疏忽大意,把好每条轮轴的质量关,是责任更是良心。”吴洁良说。(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