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驻训点的配套设施日益完善,不变的是,自然环境依然恶劣,官兵们始终不畏艰苦、默默坚守。
快要过年了,荆班长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礼物,那是来自老家河南漯河的特色年画。年画一展开,荆班长嘴角的笑意就止不住了。
甜甜出生的时候因为早产,荆班长来不及赶回家去,心里一直很愧疚。
西藏日喀则军分区某团班长荆金龙:一次生日也没有陪她过过,回到家里边,看到她,心里边就泛酸。然后,我妈把我女儿抱过来的时候,我女儿就看到我很害怕,躲着我不让我抱,我去抱她的时候她哭了,我就认为当父亲,当到这个份上,还是比较失败的。她指着电视上的军人喊爸爸的时候,我真想穿着我的军装跑到她面前,抱着她,爸爸回来了。
总说军人的泪水都化作了汗水,荆班长在连队是出了名的硬汉,入伍多年来参加过管边管控、战备执勤、应急处突等多次军事行动。
西藏日喀则军分区某团班长荆金龙:我会把自己的责任给扛起来,把手里边这一把枪给握稳、握紧。
过年前,驻训点组织了一场授衔仪式,这些新战士去年一入伍就来到了这里,面对荒无人烟的陌生环境,他们战风沙、斗严寒,经历了整整一年的磨炼,完成了从新兵到老兵的成长。
(总台央视记者 王晓丹)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