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 | 消灭“越位”争议 它们的眼睛就是尺******
世界杯记录着年轻人的成长
也见证着赛场科技的革新
巴西世界杯引进门线技术
俄罗斯世界杯采用视频助理裁判(VAR)
半自动越位识别技术(SAOT)
也在2022卡塔尔世界杯上首次亮相
图源:新华社——VAR工作间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世界杯里的“黑科技”
看看在本届世界杯中
它们又会有怎样的应用呢?
从没有裁判到科技协助裁判
回望百余年前,最初的足球规则甚至都没有引入裁判这个概念。
起初,球场上出现的争议由双方队长商议解决,不过,随之而来的抱怨和混乱让队长们力不从心。于是,裁判的角色应运而生,他口中的哨子甚至要比裁判本身更早进入到足球规则里。在随后的日子里,两名助理裁判(或称之为边裁)加入比赛,辅助主裁判对比赛做出判罚。
图源:网络——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IFAB)编纂的《竞赛规则》
电视转播的出现,让观众能够更加清晰地观察到赛场上的细节,也促使裁判的辅助工具实现“进化”。英超是最先提出使用门线技术的主流联赛,不过他们的动议起初却遭到了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IFAB)拒绝。
门线技术(Goal-line technology)可以判断球是否越过了球门线,从而判断是否进球有效,该系统是基于嵌进球中的一个芯片,当球穿过布于球门区域的传感器时,芯片可向主裁判所佩戴的智能腕表发送信号。
2010年南非世界杯中的一场比赛,成为这一技术得以使用的重要转折点。在英格兰对阵德国的八分之一决赛中,三狮军团中场兰帕德一脚精彩的射门已明显越过门线,但却被裁判吹罚无效。最终,英格兰以1:4惨遭淘汰。
兰帕德的“门线冤案”,促使门线技术投入到使用中
这粒被吹出的入球不仅促使门线技术被正式采用,也极大地扭转了足球规则的制定者们对于使用高科技手段的态度。
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VAR技术在所有大型比赛和50多个国家(地区)的联赛等比赛中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VAR是英文Video Assistant Referee的缩写,也被称作“视频助理裁判”,由现役裁判员担任,他的职责是通过回放视频向裁判员提供信息,协助裁判员纠正改变比赛走势清晰明显的错漏判,提高判罚的准确性。
VAR主要依靠遍布足球场上的多个摄像机镜头,多机位,多角度捕捉场上球员的每一个细小动作,从而做到“火眼金睛”。当场上出现争议判罚或主裁判需要调取比赛录像时,由技术人员操作,调出相对应的回放节点,以得到更加公正的比赛判罚。
技术创新的最新成果
虽然VAR也可以辅助裁判进行越位识别,但有时碍于镜头角度以及划线位置,在一些体毛级越位的判定上,VAR仍有其局限性。
图源:网络 半自动越位识别技术工作原理
半自动越位识别技术(SAOT)可以理解为VAR的延伸,每座球场顶部将设置12台特制摄像机,对场上的足球和球员进行追踪,以每秒50次的频率发送数据,能够精准确定每名球员的位置。特制摄像机和球内传感器收集的数据信息将由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分析,只需几秒钟就能对越位情况作出判断。
图源:网络 半自动越位识别技术示意图
主裁判判罚完成后,SAOT会生成3D动画图像,在场内大屏幕以及电视上播放,以更直观地展示球员越位的具体位置,让判罚更加清晰、有说服力。
2021年阿拉伯杯及2021年世俱杯等赛事中的测试中,半自动越位识别技术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有统计数据显示,在该技术支持下,视频助理裁判检查越位的平均时长从70秒以上降至25秒。
图源:网络 2022卡塔尔世界杯官方海报
从起初的哨音
到如今先进的
半自动越位识别技术
裁判员的“工具箱”不断升级
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
足球运动能够始终
作为全世界开展最广泛
最受欢迎的运动之一
不断创新是它最主要的动力之源
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体育、环球杂志、澎湃新闻
整理:董小娴 蔡琳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