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暖回家路丨春运首日“护龙人”:每天弯腰、蹲起上千次为运输安全保驾护航******
大河网讯 1月7日,春运首日,阳光明媚。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郑州车辆段南五里堡客车整备场,一列列精检细修、整装待发的客车像一条条绿色长龙,等待着开往“美丽的春天”。繁忙的整备场,穿着工装、戴着口罩的客车检车员们不停穿梭在车体间,他们就是——春运里的“护龙人”。
每年春运,铁路部门都要对郑州局集团公司所有配属的旅客列车进行客车大整修,迅速修复各种不良隐患,并重点从防燃轴切轴、防客车火灾、防列车分离、防制动故障、防运行品质不良、防配件脱落入手,为客车查找病灶,整治病害,补充营养,强壮筋骨。
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向好,企业复工复产加速,不少列车已重新投入使用。郑州车辆段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唯一的普速客车检修单位,担负着67列1139辆图定列车车辆的日常检查、故障处理和技术保养等繁重任务,确保这些即将“开往春天”的列车行车安全。根据测算,这个段除保证图定客车正常开行外,还需编组临客车底29组526辆。
为此,春运期间,这个段紧密围绕客车车体运用实际,科学调配检修计划,实施车辆检修定人、定责、定标的管理制度,统一车辆整修标准,对图定客车和临客列车进行全面整备。
李俊,郑州车辆段库检车间青年突击队检车员,作为一名“00后”,李俊的主要工作就是对进入客整所的客车车体进行逐辆检查,确保车辆各部件状态良好。今年是他经历的第二个春运,1月7日,李俊正在检查一列209P转向架型号的车体,他左胸前挎着的一台对讲机不断传出指令,右手提着一把点检锤,木质的锤把已乌黑锃亮,尖尖的锤头也已经被磨圆。
李俊熟练地探入车底,脑袋探进侧架内侧,提起点检锤“滴滴答答”地敲击着转向架摇枕,静静地辨识着金属撞击的声音,整个过程不停地变换姿势,眼睛像鹰一样巡查着每一个部件。通过眼看、耳听、手拉、指摸等方式,找出列车的“病因”,及时修正。
李俊说:“在定岗前,师傅告诉我这种车型检查重点主要在车体下部组件,需要仔细敲击部件,听音辨别部件是否存在问题,如遇问题部件要及时处理,并再次确认修复后的部件状态良好。尤其是春运期间,列车疲劳运行更易引发各种不良隐患,作为检车员更应该严格按照标准,做到精检细修。”
不一会,李俊从车底钻出,嘴里默念一句:“敲击声音未见异常,该车状态良好。”接着向下一辆车走去。因行车安全需要,客车车体检查作业都是在露天场所开展,场内没有树木、没有任何可以遮挡的设施。春运期间,室外温度最低将达到零下10摄氏度。检车员长时间的室外作业,每天行走的步数通常在两三万步,用检点锤敲击的次数达到上万次,弯腰、蹲起的次数多达上千次。
据了解,郑州车辆段以客车电采暖系统、制动系统检查整治为重点,紧盯关键补强短板。在客整场库停期间,组织作业班组对易冻覆冰部位和制动系统供风管路实施全面防寒检查,对车内空调、伴热装置等重要设施逐一检查。针对近期气温骤降的实际,组织作业人员及时供电供暖,为夜间停放的客车保暖驱寒,确保次日安全出库、上线良好运行。
围绕春运客车安全,突出大部件脱落、防溜等安全关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对关键岗位、关键作业、关键部位的检查盯控力度,在全面做好列车转向架、塞拉门、车内服务设施等关键部位日常巡检的基础上,重点对车上车下的供水管路和用水设施进行全面平推检查。
春运期间,这个段结合春运开行方案,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从严从细做好应急故障的判断和处置,为假期运输安全保驾护航。(记者 祝传鹏 通讯员 刘雨)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